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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申请执行汪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汪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赵背后组。经营者:杨国锋,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山任村东扬组。被执行人汪攀,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号。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攀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人民币6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攀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汪攀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人民币1000元,剩余5000元被执行人已自觉交纳,且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代王秦皇租赁站已领取案件款并书面确认,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汪攀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妮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