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广锋与石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锋,石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092号原告:刘广锋,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石杰,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广锋与石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广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计2937元,由刘广锋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国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