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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广锋与石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锋,石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092号原告:刘广锋,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石杰,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广锋与石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广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计2937元,由刘广锋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国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