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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夕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493号之一被执行人:孙夕祥,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现已缓刑释放。关于被执行人孙夕祥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十二判项:“被告人孙夕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六万元,剩余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3年8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3)深中法执字第1218号,后立案庭分案,现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249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夕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夕祥名下车牌号为苏A×××××,车辆识别码052983别克牌汽车,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邮寄送达相关文书,要求协助执行查封上述���辆,处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孙夕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夕祥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员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