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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辛秀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463号被执行人:辛秀华,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辛秀华刑事罚金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改案于2015年04月27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飞助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