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女,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赌博犯罪由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8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2月1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5月9日由本院决定,同年5月10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四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少军、书记员陈千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7月,被告人罗某甲在自己家中接受程某某、胡某某、罗某乙、彭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每期接受投注金额不等,接受投注总金额95000余元。其中接受程某某投注600元,接受彭某某投注80000元,接受胡某某投注10000元,接受罗某乙投注2000元,接受刘某某投注3000元。被告人罗某甲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后将码数报给了上线庄家“胡聪”,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返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记录码数单据,通话详单,现实表现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人谢某某、程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罗某乙、彭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其年老多病,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7月,被告人罗某甲在自己家中接受程某某、胡某某、罗某乙、彭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每期接受投注金额不等,接受投注总金额95600余元。其中接受程某某投注600元,接受彭某某投注80000元,接受胡某某投注10000元,接受罗某乙投注2000元,接受刘某某投注3000元。被告人罗某甲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后将码数报给了上线庄家“胡聪”,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返利,从中非法牟利9560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甲于2016年8月17日向宁乡县公安局交纳暂扣款30000元。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谢某某、程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罗某乙、彭某某、刘某某证言:均分别证明其在罗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的时间、地点、投注金额等事实过程;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明罗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投注的码单、记录码单的数据本等被搜查后予以扣押;3、记录码数单据、通话详单:证明罗某甲接受码单的事实和金额;4、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证明罗某甲向宁乡县公安局缴纳暂扣款30000元;5、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罗某甲患继发性肺结核,右上支气管结合闭塞后肺不张,肺实变后液化(部分),高血压3级极高危;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在卷;7、到案经过:被告人罗某甲于2016年7月27日被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传唤;8、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对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某甲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无前科、劣迹,且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被告人罗某甲认罪态度好,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认为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更符合本案具体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交纳四千五百六十元,余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罗某甲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五百六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天飞人民陪审员 彭惠辉人民陪审员 何丽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亦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