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帅与沈阳市和平区水天清洗浴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沈阳市和平区水天清洗浴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941号原告:张帅,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水天清洗浴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888-7号3门4门。经营者:刘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水天清洗浴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