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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新岩、程伟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岩,程伟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新岩,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住淄博市博山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XX、张婷婷,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程伟,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新岩、程伟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鲁030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新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程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新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新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新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新岩撤回上诉。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明审 判 员 徐 嘎审 判 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增娇书 记 员 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