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528号原告支应顺与被告董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应顺,董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528号原告:支应顺,男,汉族,村民。被告:董海林,男,汉族,村民。原告支应顺与被告董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支应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应顺以“现我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应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支应顺负担。审判员 车献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