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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528号原告支应顺与被告董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应顺,董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528号原告:支应顺,男,汉族,村民。被告:董海林,男,汉族,村民。原告支应顺与被告董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支应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应顺以“现我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应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支应顺负担。审判员  车献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