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1432王洪涛与张耀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张耀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432号原告:王洪涛,男,195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龙,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耀龙,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王洪涛诉被告张耀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洪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洪涛负担。审判员 朱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