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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1432王洪涛与张耀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张耀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432号原告:王洪涛,男,195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龙,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耀龙,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王洪涛诉被告张耀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洪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洪涛负担。审判员  朱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