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芸与张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芸,张炎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159号原告:朱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炎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芸与被告张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