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芸与张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芸,张炎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159号原告:朱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炎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芸与被告张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