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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23号自贡市车辆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扣押原告四川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C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车辆交原告保管,但不得买卖、不得损毁、不得设立权利负担。附:(2017)川0302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陈敏、蒲姝妤联系电话0813-47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