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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向芳兰与向会珍、覃春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芳兰,向会珍,覃春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497号原告:向芳兰,女,1954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任昌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会珍,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覃春武,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芳兰与被告向会珍、覃春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向芳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芳兰所诉被告向会珍、覃春武设置的妨害已经排除,向芳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芳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芳兰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