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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8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顺达利汽车修理厂与王才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顺达利汽车修理厂,王才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873号原告:北京顺达利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政府北。法定代表人:贾建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才峰,男,1984年08月1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地区沈丘县。北京顺达利汽车修理厂与王才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顺达利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顺达利汽车修理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顺达利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北京顺达利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