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9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叶某某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李某某与叶某某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叶树林好逸恶劳。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叶某某未作答辩。根据双方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1991年,李某某与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7月17日在庐江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1994年10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叶某,现已成年。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至夫妻感情渐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李某某与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只要李某某、叶某某在日后生活中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李某某诉称与叶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春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蓝 迪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