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瓦房店华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华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451号原告:瓦房店华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工业村唐屯。法定代表人:刘仕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110号。负责人:魏旭红,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明,该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华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瓦房店华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瓦房店华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琳书 记 员 王梦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