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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正娥与被执行人赵咸乾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娥,赵咸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赵正娥,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赵咸乾,男,1936年11月28日出生,死亡前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正娥与被执行人赵咸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咸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于2017年3月18日死亡,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赵正娥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