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云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云贵,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云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何云贵饮酒后无证驾驶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仲巴店方向往合川区高龙方向行驶,当行至省道207线武永路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发现何云贵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何云贵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何云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云贵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后予以确认的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云贵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云贵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云贵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云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云贵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何云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云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体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方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