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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冰、陈明松、安徽明菲特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034号刘冰、陈明松、安徽明菲特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冰给付申请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二、申请人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以被执行人刘冰抵押的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房产在法院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陈明松、安徽明菲特商贸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802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486元,由被执行人刘冰、陈明松、安徽明菲特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户名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账号:22×××3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院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邮编:230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