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志凯、李云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902-1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进学街道太平街3-1-5号。法定代表人:赵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凯,男,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云龙,男,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凯、李云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王志凯、李云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095元、执行费4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王志凯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3万元,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予以放弃。同日,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龙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