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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艳超与郎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超,郎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458号原告:杨艳超,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郎亚利,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艳超与被告郎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杨艳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艳超负担。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行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