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艳超与郎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超,郎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458号原告:杨艳超,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郎亚利,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艳超与被告郎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杨艳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艳超负担。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行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