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春英对林凤龙诈骗一案申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吉刑申33号申诉人谢春英为原审被告人林凤龙诈骗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2016)吉02刑申5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凤龙、张新宇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春英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