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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文蛟、袁淑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蛟,袁淑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265号申请人:李文蛟,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冉,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超,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淑丽,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文蛟与被申请人袁淑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文蛟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淑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李文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训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