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石高伟与吴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高伟,吴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03号原告石高伟,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吴卫红,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石高伟与被告吴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石高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高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石高伟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