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军与白绍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白绍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白绍炜,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张军与白绍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白绍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白绍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军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绍炜的财产线索。现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