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8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316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鲜仕树,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陕西省镇巴县三元镇白家营村柏杨坡小组。现住三元镇三元坝村安家山小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812050311。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银诉被告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银于2017年5月17日以已与被告及高某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新银承担。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