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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黄倩与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倩,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倩,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岗头村336号办公楼二楼201-205法定代表人:闫政柏,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云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现因前期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指定到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326号执行案件指定由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宜良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