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9日,衡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鸟铳和单管猎枪各一支。经鉴定,被查获的鸟铳和单管猎枪均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于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受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除本案外,无其他犯罪记录,落实社区矫正条件已基本具备,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资料,扣押、收缴笔录,证人左亮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且自愿认罪,所持有枪支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枪支二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胡兴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