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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某、邹某、陈某1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邹某,陈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罗某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邹某、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找到被告人邹某,提出一起盗窃货车内的柴油,得到被告人邹某的同意。在购买了汽车等作案工具后,被告人罗某、邹某在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在河源东源县、源城区作案十起:1、2016年8月5日的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粤B****9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当经过205国道威信大酒店门前时发现有一辆车牌为赣C****1的大货车停放在威信大酒店门前。被告人罗某将车开到赣C****1货车油箱的位置,被告人邹某下车用工具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约二分钟时间就将货车油箱的柴油抽空。盗窃货车柴油得手后,被告人罗某驾车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赣C****1货车被盗的柴油的价格总值为2650元。2、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区的街道,发现一辆车牌为赣B****0的大货车停在街道的边上。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赣B****0货车的油箱位置,被告人邹某下车用工具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约二分钟时间就将货车油箱的柴油抽空。得手后,被告人罗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赣B****0货车被盗柴油价格总值为2585元。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区的居民区路口,发现一辆小型农用车(车主:任某)停在路口。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小型农用车的旁边,被告人邹某下车用工具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农用车的油箱,约十秒钟的时间就将农用车油箱的柴油抽空。经鉴定,任某的小型农用车被盗柴油的价格总值为122元。4、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粤B****6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商业街,发现一辆车牌为粤P****6的五十铃货车停在街道边上。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五十铃货车的旁边,被告人邹某下车用工具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约十多秒钟的时间就将粤P****6五十铃货车油箱的柴油抽空。得手后,被告人罗某继续驾车寻找目标车辆。经鉴定,粤P****6五十铃货车被盗柴油价格总值为376元。5、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粤B****6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商业街,发现一辆车牌为粤P****8的蓝色五十铃货车停在街道边上。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五十铃货车的旁边,被告人邹某下车用工具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约十多秒钟的时间就将蓝色粤P****8五十铃货车油箱的柴油抽空。得手后,被告人罗某继续驾车寻找目标车辆。经鉴定,粤P****8五十铃货车被盗的柴油的价格总值为376元。6、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粤B****6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商业街的一个“I”型路口,发现一辆车牌为粤A****G的白色五十铃货车停在街道路口。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白色五十铃货车的旁边,被告人邹某下车将货车的油箱盖拧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约几秒钟的时间就将白色粤A****G五十铃货车油箱的柴油抽空。得手后,被告人罗某继续驾车寻找目标车辆。经鉴定,粤A****G白色五十铃货车被盗柴油的价格总值为70.50元。7、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粤B****6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与埔前镇交界的埔前高速出口对面的居民区(出租屋),发现一辆车牌为粤P****1的中型货车停在巷子里面。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中型货车的油箱位置,被告人邹某下车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约十多秒钟的时间就将粤P****1中型货车油箱的柴油抽空。得手后,被告人罗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粤P****1货车被盗柴油的价格总值为564元。8、2016年12月17日的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粤B****6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仙塘老街,发现有三辆泥头车停在街道上。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一辆车牌为粤P****9的泥头车的油箱位置,被告人邹某下车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约一分多钟的时间就将粤P****9泥头车油箱的柴油抽空。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罗某继续驾车寻找目标车辆。经鉴定,粤P****9泥头车被盗柴油的价格总值为1175元。9、2016年12月17日的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粤B****6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仙塘老街,发现有三辆泥头车接连停在街道上。被告人罗某、邹某盗窃第一辆泥头车油箱的柴油得手后,继续前行盗窃第二辆车牌为粤M****6的泥头车的柴油,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第二辆泥头车的油箱位置,被告人邹某下车将泥头车的油箱的接口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接口,约一分多钟的时间就将泥头车粤M****6泥头车油箱的柴油抽空。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罗某继续驾车寻找目标车辆。经鉴定,粤M****6泥头车被盗柴油的价格总值为ll75元。10、2016年12月17日的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银色粤B****6日产骐达牌轿车来到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马岭坳力升大道,发现有一辆车牌为粤B****0的蓝色五十铃货车停在一间五金店门。被告人罗某将轿车开到五十货车的油箱位置,被告人邹某下车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然后从副驾座的位置上拉出抽油管插入货车的油箱,约几十秒钟的时间就将粤B****0五十铃货车油箱的柴油抽空。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罗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粤B****0蓝色五十铃货车被盗柴油的价格总值为413元。二、被告人罗某、邹某每次盗窃柴油得手后,都会将盗窃的柴油拉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以每公斤2.1元的价格销赃给一个叫陈某2(在逃)的男子。被告人陈某1因开泥头车用油量大,为图省钱又以每公斤4.7元的价格向陈某2收购柴油。从2016年10月份开始,陈某2在得到被告人陈某1的同意后,将收赃窝点设在被告人陈某1管理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东深公路与体育西路交界处西北侧的工地上,搭建了一个铁皮屋作为油库收油,被告人陈某1为其接通水电。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期间,陈某2告诉被告人陈某1不打算收油了,并在离开时给了被告人陈某1一部绿色直板手机,以方便与销赃人员联系。此后,被告人陈某1便用该手机与到此窝点销赃柴油的人员进行联系并接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4093.5元。2016年12月17日7时度,被告人陈某1在与另一伙驾驶粤A****6车辆前来销赃的团伙进行交易时被抓获(销赃嫌疑人逃走)。此时,被告人罗某、邹某驾驶车辆粤B****6也刚好来到路口,看到这么多车辆及人员聚集在销赃地点,遂多次打电话给收油的被告人陈某1。因被告人陈某1当时被公安民警控制不能接听电话,被告人罗某、邹某认识到危险,立即驱车离开。当天8时度,被告人罗某再次拨打被告人陈某1的电话,民警于是要求被告人陈某1接听电话并告诉被告人罗某、邹某现在可以将油送过来。约十分钟的时间,被告人罗某、邹某驾车进入销赃地点,民警从房子后面冲出来包围粤B****6,但被告人罗某看到民警围了上来,快速倒车准备逃窜。民警鸣枪示警,但被告人罗某不听警告,同时加快起速度撞向民警,逼民警让路,被民警成功躲闪,但仍致两名民警身体受伤。民警果断开枪将粤B****6二个前轮胎击穿后,被告人罗某继续加速撞向其他民警,严重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接着,被告人罗某驾车成功逃窜出主干公路,民警为防其驾车危及群众的生命安全,遂将被告人罗某驾驶的车辆撞停。被告人罗某、邹某二人弃车跳河逃跑,被告人罗某在河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邹某则于2017年1月6日被东莞警方抓获。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车信息查询、车辆信息图、抓获经过、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办案民警关于抓捕罗某、邹某的情况说明、经过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涂某、潘某、徐某、钟某1、任某、江某、黄某、胡某、薛某陈述,证人钟某2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录像光盘两张,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盗窃他人价值9506.5元的财物;被告人罗某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盗窃他人价值9506.5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1明知他人收购赃物,仍为他人提供场地、水电,且自己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093.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止。)二、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止。)三、被告人陈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止。)四、作案工具银色日产骐达牌轿车(套牌粤B****6)一辆及车上自制储油箱中的柴油493L,湘E****7奥铃厢式货车一辆及车上的柴油1673L,jiMei直板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XUB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东源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曹秀芹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