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天杰与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杰,刘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152号原告:王天杰,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辉,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永江,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杰与被告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3元,由原告王天杰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