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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王学亮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王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72民初357号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大观街十号三层之三商铺。法定代表人:龙利丽,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法定代表人:王学亮,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学亮,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王学亮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清偿代理运输费用89,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该公司委托为其提供集装箱运输(包括陆路运输和内河、海运代理)服务。装货地点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龙坪润丰厂,起运港广东省清远市旺角码头和乐平码头。费用结算方式月结,双方对账后,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当月10号前支付上月的运输费用,逾期支付的按照未结清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后被告王学亮作为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王学亮以其个人财产对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与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对账,2016年11月、12月的代理运输费用分别为82,600元、76,700元。截止起诉之日,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欠付代理运输费用89,3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王学亮确认拖欠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运费9万元。二、被告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王学亮同意以两被告支付原告9万元作为本案最终解决方案。该9万元由本院从被告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0×××3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洲心支行;户名: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扣划至原告指定的账户。三、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如下:账户名: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广州新塘支行;银行账号:39×××82。四、如果被告清远市德茂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0×××35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9万元,余款由两被告在本院扣划之日起两日内向原告付清。如果两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申请本院直接执行两被告未付和解款项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本案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64元,由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64元,由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柳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亮书 记 员 彭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