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姜广林与李超良、李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林,李超良,李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姜广林,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超良,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警察,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宝龙,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姜广林与被执行人李超良、李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超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宝龙对上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超良105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