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万文国、史妤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国,史妤娟,万文国,史妤娟,万文国,史妤娟,万文国,史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万文国,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史妤娟,女,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同意离婚,儿子万世豪由申请执行人抚养,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滨江南路武警经济适用房6栋4单元801室房产和小轿车归申请执行万文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其他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