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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岳松与王松江、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岳松,王松江,王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980号原告:曹岳松,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普卫,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松江,男,汉族,1963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长江,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曹岳松诉被告王松江、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曹岳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岳松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岳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曹岳松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