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岳松与王松江、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岳松,王松江,王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980号原告:曹岳松,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普卫,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松江,男,汉族,1963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长江,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曹岳松诉被告王松江、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曹岳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岳松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岳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曹岳松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