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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步达远镇胜利村第二村民组、X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宽甸满族自治县步达远镇胜利村第二村民组,XXX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448号原告:王玉国,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东港市。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步达远镇胜利村第二村民组。负责人:冷春波,系组长。第三人:XXX,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玉国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步达远镇胜利村第二村民组、第三人X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玉国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