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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唐某、龙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唐某,龙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813号原告郭某,男,汉族,个体,现住长岭县。被告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龙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唐某、龙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