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唐某、龙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唐某,龙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813号原告郭某,男,汉族,个体,现住长岭县。被告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龙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唐某、龙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