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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书颖与林震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颖,林震华,蔡惠秀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904号原告:陈书颖,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震华,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第三人:蔡惠秀,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颖与被告林震华、第三人蔡惠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由陈书颖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