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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飚、杨秀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飚,杨秀锦,谢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杨飚,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杨秀锦,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谢镇阳,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杨飚与谢镇阳、杨秀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镇阳、杨秀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飚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72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镇阳、杨秀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谢镇阳、杨秀锦去向不明,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镇阳、杨秀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镇阳、杨秀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