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民初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兰州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冀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冀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初6351号原告:兰州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1号嘉乐家苑小区三号楼一单元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76774205R。法定代表人:王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冀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辛工业园北路65号,注册号370105200062125。法定代表人:李承文,经理。原告兰州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冀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冀特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9200元,赔偿违约金1392元,共计140592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1份,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标的物(黑枸杞)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样品陈列表1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将本案货物发给被告。后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1份,双方在2014年4月25日签订购销合同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标的物(黑枸杞)进行了约定。合同10.1约定:甲方(原告)逾期交货,每延迟交货一次,甲方按照本次订单货物总价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延期交货造成的需方的各类损失等。合同10.2约定:乙方(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按应付款总额的1%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将本案货物发给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在样品陈列表上盖章,原告向被告提供展示样品444盒,共计1392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2015年11月23日,兰州向南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原告兰州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黑枸杞一宗,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9200元及违约金139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冀特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3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济南冀特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3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彦彦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