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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海民与邓行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民,邓行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986号原告:张海民,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邓行佳,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张海民诉被告邓行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张海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民负担。审判员  王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