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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天津市晓姗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海,天津市晓姗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2-41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兰贞,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晓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1110。法定代表人:王珊,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中段南侧伟业大厦905。法定代表人:王富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晓姗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臧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