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202号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胡某某,女,高安市。申请人黄某某因被申请人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