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3执恢160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凤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160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凤云,女,汉族,现住河口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训圣、常国燕、叶云飞、李江、王贵成、赵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凤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凤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