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5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长力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格不锈钢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长力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格不锈钢型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58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长力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工业区工业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F区5座9号,组织机构代码57237351-5。法定代表人:郑培连。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格不锈钢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园北园中路(车间二)之一,组织机构代码30427142-4。法定代表人:何国亨。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格不锈钢型材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园北园中路(车间二)之一被执行人厂房内的型号JYNCV8213的数格钣金槽刨床一台(详见本院2015年2月13日查封清单)经评估、拍卖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18225.80元,扣缴执行费2738.04元、评估费2000元后,余款13487.76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