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81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安宁与被申请人郭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宁,郭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52号申请人:张安宁,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郭围,男,1979年3月18日生,满族,住兴城市。申请人张安宁与被申请人郭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2352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安宁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