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591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现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