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寿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寿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57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寿军,曾用名秦茂林,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2002年12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29日被抓获,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寿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彬彬、代理检察员宋朋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晚,被告人秦寿军趁许某2上厕所之机,将许某2放于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新村出租屋橱子里的手提包内的存折拿出。2016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秦寿军与许某2等人吃饭时借故离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平县东山路支行自助银行分三次将许某2存折内的8000元钱取走后逃跑,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支出。另查明,秦寿军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寿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害人许某2的陈述,证人许某1的证言,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银行存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秦寿军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秦寿军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寿军退赔被害人许洪传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井长生代理审判员 张盼盼人民陪审员 吴 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士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