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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财保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光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万丰二村**号23-7。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被申请人:重庆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61955414。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光明与被申请人重庆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渝0105财保190号民事裁定,并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2017)渝0105执保522号、(2017)渝0105执保522号之一、(2017)渝0105执保522号之二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重庆新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5号负1号七彩空间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0821.49平方米,渝20**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714766号)、冻结重庆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汇涌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5%的股权(出资额450万元)及其持有的重庆汇涌金天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33%的股权(出资额20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光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光明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柯 涛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一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