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淑文与王海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6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淑文,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王海冰,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淑文与被申请人王海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冀0824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海冰所有的冀HR92**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淑文与被申请人王海冰已私下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淑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海冰所有的冀HR92**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