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航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祥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航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祥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683号首层南侧102房。法定代表人:赖红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祥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84号3A17房。法定代表人:曾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祥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仇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