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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继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420号刘继凤,男性,1956年1月11日出生,住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6组。本院在执行刘继凤罚金一案中,经过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搜索“”